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83民初5108号
原告: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小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颂,该公司职员。
被告:***,住广州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贵,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兴,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广东隆泰建设有限公,住所地汕头市市。
法定代表人:徐隆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鼎文,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宏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广东隆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第三人隆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2016年10月8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第三人隆泰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第三人隆泰公司不服该裁定,并提出上诉。2016年11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民辖终362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6年11月14日,原告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旷怡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关韵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