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83民初4818号
原告:***,住广州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贵,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兴,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广州市市。
法定代表人:何小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颂,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隆泰建设有限公,住所地汕头市市。
法定代表人:徐隆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鼎文,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宏公司)、广东隆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隆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2016年10月8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被告隆泰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被告隆泰公司不服该裁定,并提出上诉。2016年11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民辖终354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6年11月14日,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旷怡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关韵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