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穗萝法执字第190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隆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汕头市濠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和润发展有限公,住所地广**省广州市萝岗区区。
法定代表人:***。
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广州和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润公司)向广东隆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泰公司)返还借款165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1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和润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隆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以(2014)穗萝法执字第1905号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和润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和润公司未自动履行。本院又对被执行人和润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和润公司名下有位于白云区和润街32,34号、白云区和润街28,30号、白云区和润街2号,4号、白云区和润街6号,8号及白云区三元里走马岗路南侧的房产及土地。前述房产已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轮候查封。
由于前述房产已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无权处置。本院已于2015年5月12日委托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该院已于2015年5月14日签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均已被其他法院首封,本院暂无法处置前述房产以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穗萝法执字第19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