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1165号
原告:北京东方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13郝北楼197。
法定代表人:陈凤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艳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北京东方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东方舞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东方舞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舞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宋学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