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3民终74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4年5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玉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式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方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13号北楼197。
法定代表人:陈凤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艳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舞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31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 强
审 判 员 鲁 南
审 判 员 姜 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晓晴
法官助理 王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