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宝荣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汇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大连宝荣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民终26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汇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东路429号。
法定代表人:阎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霞,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宝荣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前盐村。
法定代表人:徐美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纯,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汇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宝荣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5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连汇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案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大连汇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同时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50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大连汇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及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1945元,减半收取20972.5元,由大连汇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大连汇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丽明
审判员  宁 宁
审判员  王慧莹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张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