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方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江苏方洋置业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珠江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珠江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民初115号
原告:江苏方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江苏方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创投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聆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城,该公司法务。
被告:连云港珠江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江苏大道**办公室/div>
法定代表人:江光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非,该公司法务。
被告:珠江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SUITE1-2&1915/FTOWER3CHINAHONGKONGCITY33CANTONROADTSIMSHATUUIKLiv>
法定代表人:陈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涛,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江苏方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珠江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珠江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方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为“第一被告偿还原告代建收益6294866.67元,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还款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9年8月28日,江苏方洋置业有限公司经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许,变更企业名称为江苏方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住所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创投服务中心**。原告江苏方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方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方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64.07元(江苏方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缴纳144300元),减半收取计27932.03元,由江苏方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峰
审 判 员  乙 斌
审 判 员  刘 宁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潘红
书 记 员  张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