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5民初8098号
原告:冯某,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晟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晟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邵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内蒙古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冯某与被告邵某、内蒙古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冯某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8元(原告已预交),变更诉讼请求后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剩余1,163元退还原告冯某。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