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秉融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秉融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6185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码头镇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珍芹,淮安市淮阴区兴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莎,淮安市淮阴区兴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秉融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891MA1XEP8UXW,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六区7号。
法定代表人:葛瑾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红,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军,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赵志永,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恒勇,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敏,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苏秉融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志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刘 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娟
书 记 员  韩兆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