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2391号
申请人:**,男,199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子瑞,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秉融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XEP8UXW,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六区7号。
法定代表人:葛瑾晞,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美之锦(淮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2593YJ44,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樱花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秉融建设有限公司、美之锦(淮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秉融建设有限公司、美之锦(淮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为300万元。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秉融建设有限公司、美之锦(淮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合计限额为3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龚正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玲
书 记 员 孙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