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3482号
申请人:***,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西路,现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丽,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健,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秉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葛瑾晞,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蒋其飞,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秉融建设有限公司、蒋其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秉融建设有限公司、蒋其飞名下价值72.2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秉融建设有限公司、蒋其飞银行存款72.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之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孙士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