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领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沂经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领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1民初5174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告:临沂经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立新,经理。
被告:山东领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锋,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经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领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薛俊举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房增慧
书 记 员 皮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