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舜建设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9民初46号 原告:***,女,195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委托代理人:***,泰顺县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浙江宏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雅阳镇百汇路东段34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与被告***、浙江宏舜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浙江宏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邹芝荣 二O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