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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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9民初46号
原告:***,女,195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委托代理人:***,泰顺县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浙江宏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雅阳镇百汇路东段34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与被告***、浙江宏舜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浙江宏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邹芝荣
二O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