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宏舜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雅阳镇百汇路东段34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GNB422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港市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新天地财富广场1#商住楼5幢106-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81MX0TWWX489。
法人代表:***,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1年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
上诉人浙江宏舜建设有限公司、东港市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21)赣0281民初3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浙江宏舜建设有限公司、东港市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21)赣0281民初385号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事实与理由:本案合同标的涉及不动产工程,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标的为楼房主体结构模板支撑的施工建造,是建设工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施工地云水华庭小区位于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故本案应由缙云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21)赣0281民初385号裁定;
二、本案移送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曹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