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舜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宏舜建设有限公司、东港市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宏舜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雅阳镇百汇路东段34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GNB422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港市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新天地财富广场1#商住楼5幢106-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81MX0TWWX489。 法人代表:***,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1年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 上诉人浙江宏舜建设有限公司、东港市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21)赣0281民初3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浙江宏舜建设有限公司、东港市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21)赣0281民初385号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事实与理由:本案合同标的涉及不动产工程,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标的为楼房主体结构模板支撑的施工建造,是建设工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施工地云水华庭小区位于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故本案应由缙云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21)赣0281民初385号裁定; 二、本案移送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曹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