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6509号
原告:北京宇航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东高村兴业路55号-2057(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汇博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庄户村临46-1号42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宇航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汇博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宇航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宇航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宇航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潘 澄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