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锦程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广顺通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锦程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财保174号
申请人:北京广顺通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66号院2号楼1层A0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TMDRXM。
法定代表人: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
被申请人:北京锦程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2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O1MC2A5F。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申请人:**,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北京广顺通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锦程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收到北京广顺通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书。北京广顺通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北京广顺通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广顺通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北京锦程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密云檀州支行,账户×××)予以查封冻结,冻结限额二百零一万元。
二、对**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密云东门支行,账户×××)予以查封冻结,冻结限额二百零一万元。
保全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北京广顺通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 永 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高天刘云
书 记 员 李 禹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