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财保242号
申请人:北京锦程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2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O1MC2A5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广顺通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66号院2号楼1层A0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TMDRX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易,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广顺通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锦程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做出(2022)京0118财保174号民事裁定书,对北京锦程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北京锦程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锦程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北京锦程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密云檀州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二百零一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 永 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天**
书 记 员 李 禹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