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574号
原告:***,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原告:***,女,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北京锦程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245(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1MC2A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施工现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锦程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在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