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锦程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北京锦程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574号 原告:***,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原告:***,女,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北京锦程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245(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1MC2A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施工现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锦程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在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