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砼建工有限公司

因在郓城县南湖一号项目工程施工中存在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专职安全产生管理人员陈凯、刘静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公司拟被责令立即消除,罚款3万元,专职安全员陈凯、刘静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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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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