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莱芜科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执17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莱芜科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202民初579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兴剑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