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莱芜科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202民初2322号
原告:莱芜科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口镇工业园区香港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卞少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洪刚,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成武县东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良辰。
原告莱芜科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莱芜科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莱芜科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3.00元,由原告莱芜科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海运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房 瑞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