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科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146号 原告:山东科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香港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50894525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莱芜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755444830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科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山东科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分三批向原告采购充氮灭火装置等货物,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了合同权利及义务,原告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被告尚欠原告213500元,经多次催要未偿还,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135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的《原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依法将本案移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乙方(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9月7日签订的《原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双方签订的协议管辖条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应该由买方即被告住所地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房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