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66号
申请人:山东科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香港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50894525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莱芜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755444830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山东科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科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10日止。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房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