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天凯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公用黄圃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2民初870号 原告:广东天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北台松溪路3号之一1号楼(第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公用黄圃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兴街卫生站旁。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柏苑路212号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新柳东路70号。 负责人:***。 被告:中山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新柳东路70号。 负责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天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公用黄圃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中山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天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天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天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767元,减半收取计58384元(已由原告广东天凯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天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天凯建设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38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冯 毅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