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2民初870号
原告:广东天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北台松溪路3号之一1号楼(第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公用黄圃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兴街卫生站旁。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柏苑路212号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新柳东路70号。
负责人:***。
被告:中山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新柳东路70号。
负责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天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公用黄圃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中山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天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天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天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767元,减半收取计58384元(已由原告广东天凯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天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天凯建设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38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冯 毅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