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东湾建筑工程队,***,***与中山市多美尔化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民申49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东湾建筑工程队。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负责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上述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刚,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多美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中山海关。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海关关长。
一审第三人: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阳西县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
负责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东湾建筑工程队(以下简称东湾工程队)、***、***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多美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美尔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山海关、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用公司)、阳西县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珠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阳西市政珠海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湾工程队、***、***申请再审称:(一)油漆类施工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分包,因此东湾工程队与多美尔公司签署的《外墙水性氟碳漆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一、二审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油漆工程非主体及基础工程,不涉及建筑物的安全问题,认定无效违反《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精神。(二)东湾工程队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而且双方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支持东湾工程队的反诉请求。(三)东湾工程队主张的维修费系法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的结果,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采纳该鉴定结果。综上,东湾工程队、***、***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东湾工程队、***、***的再审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合同是否有效及多美尔公司应否向东湾工程队、***、***支付返工维修费及逾期完工违约金。
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本案中,东湾工程队从阳西市政珠海分公司分包到涉案工程后,并不亲自施工,直接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多美尔公司赚取差价。该转包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合同无效正确。
关于多美尔公司应否向东湾工程队、***、***支付返工维修费及逾期完工违约金的问题。首先,关于返工维修费的问题。东湾工程队并没有对涉案工程进行过维修,也没有支付过维修费用,即涉案工程的维修费用没有实际发生。且东湾工程队、***、***亦无提供证据证明因涉案工程在使用过程中的质量争议事宜的确已产生直接和具体的经济损失,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其要求多美尔公司支付维修费用的主张并无不当。关于逾期完工违约金的问题。因涉案合同无效,其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亦无效,东湾工程队据此主张逾期完工违约金缺乏依据,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东湾工程队、***、汤日明于再审申请阶段并无提供新的事实与理由,其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本院对其再审理由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山市东湾建筑工程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旺
审判员闵睿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