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7735号
原告:***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物资建材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云龙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潜,徐州市云龙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航天宇(北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天宇(北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审理。原告***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