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民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民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宜昌神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06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民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22016848L。
法定代表人:胡金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神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夷陵区安旺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6227246XL。
法定代表人:王慧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宜昌民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神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昌民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的(2018)鄂0506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宜昌神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宜昌神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506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8)鄂0506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飞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