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夷陵行执字第00006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罗河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高光林,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宜昌民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胡金桥,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宜昌民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行政没收违法所得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为26658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宜昌民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全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夷陵行执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必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