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76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城***仪器设备销售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西关街道长松路7959号鲁发名城31号楼112。
主要负责人:***,经理。
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青岛建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胶州湾工业园。
主要负责人:***,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建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六盘山路38号1楼西侧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城***仪器设备销售经营部、潍城区弹凯仪器设备销售经营部及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建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青岛建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13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