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2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紫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33号启航大厦C座十楼10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紫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
法定代表人:**。
河南紫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仲裁委员会[2022]津仲调字第0459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11406.2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紫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确认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仲裁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仲裁委员会[2022]津仲调字第0459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 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