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24民初2290号
原告:辽宁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某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宁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辽宁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某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辽宁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