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辉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东汉百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京中辉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37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东汉百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18号1158室。
法定代表人:高莉莉,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辉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元3号楼A-7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兆峰,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东汉百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辉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东汉百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308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27752.03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中辉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7752.03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建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