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1111号
申请人:青岛恒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旺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57701998R。
法定代表人:**千,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隆泽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小***村西、204国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DNUG03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恒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隆泽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青岛隆泽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隆泽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如被申请人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该账户及资金不得查封、冻结或划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