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6579号
原告:青岛恒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
法定代表人:**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隆泽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恒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隆泽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青岛恒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恒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恒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370元,均由青岛恒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