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隆泽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某某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11民初524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青岛**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8580元,并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LPR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保单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带领相关人员在被告承包的***技参与排水沟劳务作业,项目整体完工后,原告还有8580元劳务费,被告未支付,双方签订欠薪协议书一份,证实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8580元,于2020年4月30日先垫付50%,剩余部分同年5月30日前支付。现该款已到期,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青岛**公司辩称,根据原告所施工的工程进行核算,实际工程款应为254742.75和58920.85元,共计313663.3元。被告已经实际支付316729元,超额支付48066元,故被告不欠原告劳务费,相反应向原告返还48066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10日,青岛**公司作为发包方,***作为承包方,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工程分包合同(装砌墙)》,约定***从事青岛**公司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车间的施工图范围内砌砖工程等,分包方式为人工费分包,砌砖每块0.5元,二次结构混凝土每米10元,工程主体完工验收结束后支付总价款的90%,下余10%待质保期满一年内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9年10月20日至2020年1月23日,青岛**公司合计向***支付的款项合计210000元。 2020年4月30日,青岛**公司与***签订欠薪情况协议书一份,载明2019年-2020年在***技参与排水沟劳务砌砖作业,用工天数33天,每天260元,共计8580元。经***与劳务人员认可劳务费并自愿的情况下,2020年4月30日,青岛**公司垫付50%,其余部分5月30之前全部结清。该劳务费为本人真实在***技的实际劳务量及劳务费,如虚假自愿全部退回已支付的劳务费,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如在支付后有其他人以同样劳务工种、劳务部位、工程量等讨要劳务费,***保证及时无条件配合青岛**汇公司调查取证,证明事实真相,相关人员承担法律后果。签订协议书后,青岛**公司未支付***劳务费8580元。 青岛**公司主张经结算,已经超付***劳务费,欠薪协议书系被迫签订,但未提交与***签字结算的证据及其系被胁迫签订协议书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提供的欠薪协议书,可以证明青岛**公司欠付***劳务报酬的事实,青岛**公司主张协议书系被迫签订,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亦未提交签订协议书后付款的证据,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青岛**公司提供的结算清单系单方出具,***未签字确认,***对此不予认可,不能达到抗辩欠薪协议书的证明效力,本院据此认定青岛**公司尚欠***劳务费8580元。***要求青岛**公司支付其劳务费858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青岛**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该劳务费,***要求青岛**公司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8580元及利息(利息以858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青岛**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