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6395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隆泽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小***村西、204国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DNUG03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隆泽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