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洋绿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湖北华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民二初字第00214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6号世贸大厦41楼03A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大军。
被告:湖北华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慧谷时空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向文呈,董事长。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湖北华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