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二初字第00241号
原告:**。
被告:湖北华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森林大道8号慧谷时空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向文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湖北华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虞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