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洋绿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9执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森林大道*号慧谷时空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向文呈,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湖北华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武仲裁字第00000145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华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湖北工程学院的建设工程款200万元,在扣除执行费46400元后,剩下的标的款19536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湖北华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武汉仲裁委员会(2017)武仲裁字第000001458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再
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杰
审判员 朱艳华
审判员 鲁 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姜凌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