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一审行政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合 议 庭 组 成 人 员 通 知 书

(2020)辽7101行初78号

东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由李文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文生(主审人)、陈惟一、陈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贾依妮协助办案担任法官助理,赵婷婷担任书记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以上事项,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