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包头市祥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东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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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205民初218号
原告:包头市祥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建材集中加工园区7号区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17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包头市祥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包头市祥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包头市祥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祥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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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1512.10元(原告包头市祥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市祥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园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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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