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3345号之一
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元,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鹏、侯广飞,均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王殿学,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丁威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26,818元,减半收取13,40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丁威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