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84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巍,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顿,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辽宁艾特斯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2-2号8楼。
法定代表人:崔哲宝。
被告:东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173号。
法定代表人:王殿学。
被告:辽宁北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冶金五街9甲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瑶。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艾特斯智能交
通技术有限公司、东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北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辽宁艾特斯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东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北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
承担。
审 判 员 邹利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武英锐
书 记 员 雷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