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耐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飞虹网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英耐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济南英耐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3913号
原告:徐州飞虹网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工业园区206国道东侧、东排洪道西侧(江苏省迈达重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MA1ML93T4B。
法定代表人:高云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振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英耐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济南英耐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5、7、9号9-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73179444N。
法定代表人:卜庆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振宇,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徐州飞虹网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英耐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徐州飞虹网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飞虹网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4元,由原告徐州飞虹网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崔来运
书记员韩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