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636号
原告:福建省宸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滨海君天下3号楼901。
法定代表人:钟兴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芸,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波,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区巧花花木种植场,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区寺家庄镇南降璧村。
经营者:党巧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会娟,北京市君泽君(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宸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区巧花花木种植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福建省宸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省宸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有新的法律事实为由申请撤回对**区巧花花木种植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宸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计9375元,由福建省宸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施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