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宸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宸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113执4719号 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宸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宸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13民初29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03月0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2198101.33元,并负担了本案的执行费24381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113执471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5月8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