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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天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六安南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503执927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天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龙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高长亮。
被执行人:六**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南河别墅;
法定代表人:汪波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7日出生,35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6日出生,38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本院在执行六安市天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六**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六**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逾期没有履行(2018)皖1503民初26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六**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银行存款2615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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