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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强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六安南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03民初3682号
原告:六安市强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五路。
法定代表人:鲁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光傲,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星,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南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南河别墅。
法定代表人:汪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强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南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强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强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80元,减半收取4540元,由原告六安市强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虹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苏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