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紫荆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紫荆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民初782号
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涧中小企业园新集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597054358。
法定代表人:詹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紫荆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南河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6318268A。
法定代表人:汪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紫荆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04元,减半收取8852元,由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於虹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