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04民初15690号
原告:***,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纷水道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为由,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1元,减半收取计800.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